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筹资渠道主要包括对外筹资和对内融资两方面:对外筹资手段包括商业信用、短期借款等短期融资方式和发行股票、债券、长期借款等长期融资方式,其中长、短期借款有分别包括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和向非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的借款;内部融资方式主要是以保留盈余的方式筹集。税收对筹资需要量和资金成本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各种筹资方式的选择上:

1.筹资方式的税务筹划从相关费用抵减所得税的角度考虑,借款和发行债券优于其他筹资方式。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现行税制规定,企业借款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的部分,可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债券利息支出也允许计人财务费用,作为利润总额的扣减项,这样就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他筹资方式则无此优势,如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其支付的股息必须在所得税后的净利润中列支。因此,在筹资费率和利息(股息)率相等时、借款和发行债券的资金成本率,与股票筹资成本率相比。仅占(1一所得税税率),显然前两者的筹资成本更低。
2.特殊筹资方式一融资租赁的税务筹划融资租赁是企业具有特定目的的一种特殊筹资方式,其筹划效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融资租赁费用中由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以在支付时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租赁费不得扣除),因此其筹资成本较权益资金成本要低;二是,融资租人设备的改良支出可以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五年时间内摊销,而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则应作为资本性支出,增加相应固定资产的原值,在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期限内一般会长于五年摊销。因此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融资租人设备更能体现节税效应。我国现行税制虽然不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一次性扣除融资租赁资产的租赁费,却允许对经营性租赁的租赁费在所得税前一次扣除。因此,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如租赁期限较短且租赁费用较高),优先考虑经营性租赁也可有效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