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美国为例,它的企业会计工作规范,是会计程序委员会发布的《会计研究公告》和会计原则委员会发布的《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中至今未被取消的内容加上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目前仅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报》已达117个,此外还发表了40多个《解释》和数十份《技术公告》。

美国会计准则划分较细,它们涉及到企业会计业务处理的多个方面,有的按公司性质、规模,有的按行业特征制定,便于具体实施。美国企业相对来说比较灵活,它们可以根据准则选择自己适用的会计方法和处理程序,自行设计会计制度,以便真实公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外,这些国家的税收法规体系较健全,有一套完整的纳税申报、稽核、征收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体系,这些都为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实现各自的目标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就我国而言,《企业会计准则》在1993年7月1日已正式颁布实施,30多个具体会计准则已制定完毕,也准备在有条件的上市公司试行。但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还有很多明显的不足之处,如具体准则没有明确实施范围,准则内部有不协调之处,会计法与具体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之间缺乏联结点;具体准则与其他财务法规(如公司法、税法、证券法、金融法等)、行业会计制度难以融合。另外,我国税法和财务会计法规体系的关系,还说不上完全独立,税法比较简单,刚性不强,这都不利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发展。
